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公司法組織、登記、成立之社團法人。分為下列四種型態:
一、無限公司: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。
二、有限公司: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三、兩合公司: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,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,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;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四、股份有限公司: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一般而言,都是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主。但初創企業因創業團隊人不多,也常採取合夥型態的無限公司,只是易生糾紛。 |